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7.08
造价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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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 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 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建标 [2005]69 号)文件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 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 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 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 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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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 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建标 [2005]69 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 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建标 [2008]142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 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和从业专用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外 省、专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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