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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08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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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客户号 联系电话 支取理由 购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 □偿还产权自有普通住房贷款 □离休、退休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出国、出境定居 □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周岁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在职期间去世 □其他 提取金额 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所附资料 □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簿 □购房合同 首付 款收据 □不动 产 专用发 票 契税完 税凭 证 □建房呈报 表 □规划许可证 □大修审批表 □大修费用支付发票 □房屋安全鉴定报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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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 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 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 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 (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 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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