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 2008〕235 号) 各市交通局(委) 、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现将《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 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港航局。 附件:养护工程施工资格后审招标评标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港航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投资额度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港航养护工程(包括经常性养护工程、 养护单项工程) ,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其余养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