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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9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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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 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 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 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 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 资在 3000 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 50万元以上的工程 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 (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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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 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 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 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 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 资在 3000 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 50万元以上的工程 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 (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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