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 积投 票制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公司选举董事时, 每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 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 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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