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 [2004]239 号、鲁价费发 [2007]205 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 [2004]239 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 费发[ 2004]239 号文件规定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 2004〕239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 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 现将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 规定公布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