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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18
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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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 60 号 颁布时间: 1995-6-13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 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 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 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 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市(地)、县(市、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

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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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 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 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 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 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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