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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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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试行 )》是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测绘局根据国家 《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面积计算与建筑面积 分摊进行了 补充细化。《细则》对房屋的自然层、净高、架空层、电梯井等作了明确定义。《细则》中 的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对阳台、飘窗、通道、阁楼、楼梯、地下室、架空层、不规则围护物等 容易产生歧义建筑物的测算作了详细的解释。 商住楼、综合楼的楼梯、电梯的面积分摊也有了新的规定:经过下部非住宅层通往上部 住宅各层的楼梯、电梯,无论下部非住宅层是否使用,都同住宅层一样按层平等参与楼梯分 摊。举例来说,假设一幢层高为 10 层的商厦,一至三层为商业或办公用房,四层以上为住 宅用房,则通往住宅层的楼梯、电梯的总建筑面积, 30%由一至三层分摊, 70%由四层以上住 宅分摊。 《细则》还有以下几个要点: 1.外墙抹灰层计算建筑面积,外墙装饰面

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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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 60 号 颁布时间: 1995-6-13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 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 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 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 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市(地)、县(市、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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