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计价房[ 2002]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 ( 物价局 )、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 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 为进一步 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现予以下达,请各 地贯彻执行。 50 %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 执行;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 定》协商确定。 1994 ]30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X > 50000 X > 50000 X≤200 1 建设项目编 0.1 0 0.00 2 制成果金额 0.5 0 0.00 3 单独出具编制成 果的造价金额 1.5 0 0.00 4 1 0 0.00 5 1 0 0.00 6 1.8 0 0.00 7 0.6 0 0.00 委托审核的 造价金额 审核差异超过核 定造价 5%之外的 金额 9 管控项目合同结 算造价金额 12 0 0.00 鉴证成果 0 造价金额 0 计算对象 合计重量 钢筋或指定构件明细 数量计算 12元 /吨 9 8 7 6 5 4 咨询项目名称 4 3.5 3 2.5 0 0.00 0.00 工程金额/ 数量 (元) 计费 比例 (% ) 工程结 算审核 收费基数 (X) 拦标价金额 单独出具编制成 果的造价金额 10 12 1.5基本费 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序 号 8 10 11 0.8 成效附加费 5% 施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