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 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的确定与控 制,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经济鉴证 类社会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 造价咨询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