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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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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 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 [2002]67 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 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 应当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 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 出具估价报告或 价格咨询报告。 第四条(资格申请、核准及公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造价资质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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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2006]52 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 工作质量,依据《国务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和《建设部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号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 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厅 二 00 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 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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