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质量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 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 办法》、《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技术改造、养护 等水运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 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 (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 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沿海港口 10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 1000万元以下、内河港口 300吨级以 下且总投资 300万元以下的港口工程以及 V级以下的航道整治工程,交工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