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 1 9 9 6 年 1 1 月 1 2 日 省 政 府 令 第 7 8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加 强公 路 路政 管理 , 保障 公路 完 好畅 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 条 本 办 法适 用 于本 省行 政 区域 内的 汽 车专 用公路( 含高速公路,下 同)、国 道、省 道、县 道、乡 道。 第三条 公路、公 路用地、公 路设施( 以下简称公 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侵占和破 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 路产,保障公路 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 条 公 路 路政 管 理应 遵循 统 一领 导、 分 级管 理、管养结合、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 条 各 级 人民 政 府应 加强 对 公路 路政 管 理工 作的领导。公安、土管、建设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1996年 11月 12日省政府令第 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专用公路(含高速公 路,下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结合、依 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 领导。公安、土管、建设、规划、工商、林业等部门以及沿线乡镇应 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 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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