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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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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 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已于 2006 年 9 月 5 日经第 11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 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从业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 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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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漏,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人员需要佩带口罩。 2. 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该清洗,操作时应该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物时,手部还应 进行消毒。 3.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以下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 处理生食物后; 4 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 动物或废物后; 7. 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 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4. 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以下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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