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 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 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4号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已于 2000年 6 月 29 日经浙江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 年 7 月 5 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 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全面 规划,严格管理,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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