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4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1年 9 月 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2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1年 9月 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 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 对本级人民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及相关规定,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97 年 11月 01日 【实施日期】 1998 年 03月 01 日 【时效性】有效 (1997 年 11月 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 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