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 年 10月 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 年 11月 19 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 1999 年 5月 5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第 5号令重新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 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属于国家所有的,由 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属于集体的有的、 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 家所有的,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 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 二、三级管理, 分级的具体标准和 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 人民政府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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