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 修订 ) (2001 年 6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6 号公布 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0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 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 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 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 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 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0 修订 ) 2010 年 01月 31 日 23: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16) 【字体: ↑大 ↓小】 中新网 1 月 31日电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施细则〉的决定》 ,修 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 2010 年 2月 1 日起施 行。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2001 年 6月 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6号公布 根据 2002年 12月 28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0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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