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 年 第 7 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 2010 年 1月 4 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 5 月 24 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第 15 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维护公 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 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并取 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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