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1997年 11月 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8年 3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 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年 4月 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年 4月 2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包 第三节 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最新修正) 法律( 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最新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最新修正 ) (1997年 11月 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1年 4月 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 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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