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 10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 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中所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并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 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 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 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 时间: 2012-01-01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1 年 10月 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 年 12月 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 12月 17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1年 10月 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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