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995年 10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 12 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拉开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 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 科学研究,采取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 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 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 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 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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