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4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1年 9 月 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2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1年 9月 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 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 对本级人民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及相关规定,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总则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基础测绘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测绘资质资格 测绘成果 测量标志保护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 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 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遵守 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 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 大小、空间 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 和提供的活动。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 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各级人 2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法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 注册登录 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法最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