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的决定 (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 议通过) 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决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 条第一款 修改为 :“超过公路、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 或者汽车渡船的 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 辆,不得在有限 定标准的公 路、公路桥梁上或者 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 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 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 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 线、时速 行驶,并悬挂明显 标志。 ” 本决定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 后,重新 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 修正) 现行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1 号 发文日期: 2017 年 11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2017 年 11 月 05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 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2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 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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