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09年 8月 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令第十八号) 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 8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8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号公布 自 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8 年 11 月 27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 次会 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以下简称《防洪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洪是根据洪涝灾害特点采取的防止或减轻洪涝灾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蓄泄兼筹、以泄 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广大群众进行防洪教育, 普及防洪知识, 提高水患意识;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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