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 年 5月 8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1年 5月 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五号公布 1991年 7月 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 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 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 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 第二章 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 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 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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