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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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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 2007)61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 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 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 “江南八区 ”)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 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 以及撤组后原宅

浙政发(2009)22号文件(规范国有投资投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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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 2009〕22号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统一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加强对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招标人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 在,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为严格规范国 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 的腐败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一)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浙江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中包括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 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 并在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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