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 谷辽海先生在《有感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起草》一文中, 详细论证了《条例》在如何协调《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上 面临的瓶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在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大类采购对象的界定范围、 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的 适用前提和条件、对于公共采购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 关、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同一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同一违法 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 现行招投标法规性 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规定, 需要《条例》予以明确;《招标投标法》 的一些规定也需要《条例》加以解释、说明,或补充、完善。 1、 货物和服务招标的特殊性将如何规定? 政府采购法分别将货物、 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 适用 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其中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而 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适用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4年 12月 31 日国务院第 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 1月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 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 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