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筑 [2012]36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建委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118 号令),建筑业的价格 调节基金按营业额的 0.1%~ 0.5%征收,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区)人 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经研究,现就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中的价格调节基金计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中计取,作为不 可竞争费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中的其他费用等税前造价。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应当按规定的 标准计取价格调节基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 年 1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