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 和廉租住房并轨的通知》 (建保〔 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 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保〔 2014〕91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 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 出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住房保障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 ,面向符合规定 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含农业转移人口、符合规定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市引进 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持有居住证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 司 外 租 员 工 住 房 【及住宿电费缴纳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落实 XX铝业公司前期到岗的外来就业人员的住宿问题,规范前后入住公司外租住 房者的住房标准、 规范公司外租住房的补贴标准以及各入住人员的费用收取标准、 使公 司外租住房的入住井然有序,避免因费用扣除的不均衡从而导致各前后入住者的不平 衡,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 围 ●本规定所强调的水电费缴纳标准只针对以公司名义对外租赁的、 员工无法与出租方进 行费用核算以及无法进行相互调配的住宿用房; 能够独立进行相互调配并能与出租方达 成费用核算以及就职于 XX铝业的员工以个人名义租赁的租房除享有租房补贴外其余费 用均又自己承担。本规定执行至公司住宿楼和综合楼建成投入使用时止。 三、程 序 ●由于公司住宿楼及综合楼尚在建设当中; 为保障公司前期入职员工的住宿问题得以解 决;公司经商议后决定;以公司名义在公司周边租赁住房多套供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