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为主要方式,但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规制政府招标行为的法律法规寥寥可数,而且在立法缺失的同时,我国在学理上亦尚未对政府采购招标行为有一个统一的定性。有鉴于此,本文先对政府采购招标行为进行学理定性,认为其本质属性应为行政行为。同时重点强调在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中的行政正当程序的适用,最后在此基础上以行政相对人角度讨论政府机关违反相关行政程序之法律属性。
单元 0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考点 1】行政复议范围 (★★) (2013 年多选题; 2015 年多选题; 2016 年单选题; 2017 年多选 )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 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 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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