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 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表明两个法既密切 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解: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 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 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 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 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 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 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 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 并不能导致两 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 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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