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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法”应优先“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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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部分内容的冲突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人员的重要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是法律专业人员尽知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文试以这个规定为法律依据,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所列举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若干冲突问题的处理进行探讨。

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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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附件部分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二○○八年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货物类采购项目附件部分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 2号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楼 - 1 -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文件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 定义: 2.1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内容详见 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2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 购项目具体采购单位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 2.3 “采购货物”是指采购文件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 2.4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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