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 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 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9. 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 、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10.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
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附件部分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二○○八年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货物类采购项目附件部分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 2号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楼 - 1 -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文件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 定义: 2.1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内容详见 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2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 购项目具体采购单位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 2.3 “采购货物”是指采购文件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 2.4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