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组织形式 禁止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 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 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 6.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 7. 将行业协会、 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入围目录名单作为 资格条件的 禁止 8.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 必须 明) 9.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 范围 质等 10.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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