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令 57号)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 2006年 3月 9 日第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 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年 5 月 1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 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以及使 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等国家融资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9年 11月 2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1月 6 日兰州市 人民政府令 2010 第 1 号公布 自 2010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 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 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 项目。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