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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9
征地补偿中青苗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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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 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 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 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 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 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 1/3补偿工本费,对 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 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 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

征地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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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0 征地补偿决定书 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 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 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 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 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行政决定。下 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征地补偿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3]2 号 征收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本市三香路 998号被征收人:朱鸣婵,女, 1977 年 8月 5 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 7 幢二单元 104 室苏州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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