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市规发[2004] 1268 号 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制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应当应用广泛、 技术成熟且经济合理的室内灭火设 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具体规定。 为遏制公 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发生,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防止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北京市决定下列建筑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物总面结大于 2000平方米的商店、超市及其库房; 2、单位建筑物面积大于 2000平方米的商店、招待所、旅游度假中心; 3、单位建筑面积大于 1000平方米的餐馆、茶馆; 4、建筑面积大于 500平方米,设制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店、 对外营业餐厅及 其厨房、地下室旅馆; 5、独立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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