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5-07-05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府 [2005]17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 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 各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应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分为四大类区:第一类区为思明区和湖里区;第二类区为海沧区和 集美区;第三类区为同安区;第四类区为翔安区。 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