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2.01
建造合同营业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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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要分开进行账务处理:对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常见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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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一部分 营业税现行政策解析 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纳税人的认定 《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 人 (以下统称承包人 )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 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 人为纳税人。 二、内设机构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的认定 《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 (注:指承包经营 )和第十二条 (注:铁路运营 ) 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 货物或者其他经济 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三、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1、《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 劳务 )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 包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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