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调整 【 字号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打印】【收藏】【关闭】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转发广州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 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增价 [2010]24 号) 规定,从 2010 年 7 月 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执行新的征收标准, 原增城市物价局、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增价 [2001]19 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我市堤围防护费新的征收标准具体为: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 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 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按 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 (销售)总额的 0.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按 0.3‰计征。 四、对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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