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 相关政策规定的通报 绥化市建设局 2008年 4月 9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2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市区 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市建设局会同 有 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 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市经验和作法的基础上, 起草 制定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规定》两个 规范性文件 。目前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召开部分开发企业座谈会等方式, 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 现已通过市政府常务 会议讨论批准,即将以绥化市人民政府文件正式下发。 一、为了推进棚户区改造,在《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中,对采取的优 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用地方面:对 回迁房屋和公益性房屋的 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所配建的 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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