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保护水资源, 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 促进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 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 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 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 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 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 排放方式等 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 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 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
附件: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试行)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市政(含污水 处理厂)等应填报本申请书。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 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 “填写说明 ”如实规范填写。若申请单位同时申 请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 有关信息。 4、表格提交一式六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一并提交 给排污 口设置的审批单位。 申请单位 1 法人代表 2 详细地址 3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4 主管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 (万吨 / 年) 5 服务面积( km2)5 服务人口 5 排污口设置 类型 6 新建 排污口 性质 6 企业 改建 市政 扩大 其他 排放方式 6 连续 入河方式 6 明渠()、暗管() 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