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中配合费的收取和义务 总包对分包单位配合费的收取根据分包方的具体不同,分 为“建设方指定分包队伍管理费”和“总包确定分包队伍管 理费”。但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所缴纳的配合费用实际包括 以下两种:即总包管理费和总务服务费两种。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 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 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 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 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 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 (不含设备费)的 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 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至 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 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
“总承包服务费” 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 当招标人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 材料时, 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 (如 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在施工合同中, 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 可能造成 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什么又是总包配合费呢? 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 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 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 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 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 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