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 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 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 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 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 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 配合才能满足, 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 (例 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 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 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 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 工程模型建立:以 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 a、b、c 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 市政绿化工程、 主体工程。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发包人 (A) (a+b+c) 总承包人 (B) 承包人 (C) (b+c) (a) 分包人 (D) (b) 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 1、 A 与 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 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 A向 B支付。 3、 B 与 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 当 A要求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