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强制性条文 1、主厂房照明照度值、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第 6.1.7 条执行。 回复:经重新计算,主厂房普通照明照度值为 215 lx,照明功率密度为 5.8 ,另生产区域均 配有局部加强照明,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2、应急、疏散灯灯具不符合 GB50016-2006 11.3.6 条。 回复:应急、疏散灯具除符合本图纸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 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 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3、未采取总等电位联结,不符合 GB 50054-95 4.4.4 条规定。 回复:在出图时尚未明确进线柜的位置, 故图中未表示。 现已确定,在主厂房总进线处 (45~46 轴线、 O~N 轴线)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MEB。 4、配电室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不能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不符合 GB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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