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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6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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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 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 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 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 《贯彻国务院 “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 的通知(86)水 字第 73 号 1986 年 4 月 17 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

企业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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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原有审批业务 市级下放审批业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 淀分局登记注册科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持股 50%以下的公司;2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 4、全民所 有制企业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5、集体所有制企业及 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6、合伙企业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 构;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8、农民专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 50%以 上的公司; 2、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 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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