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 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 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 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 《贯彻国务院 “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 的通知(86)水 字第 73 号 1986 年 4 月 17 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
第二章招标项目要求及采购需求 1. 招标项目、标段划分、投标报价 1.1 招标项目名称 :见招标公告 1.1 1.2 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 标段一览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标段内容(范围) 交验期 交付(实 施)地点 见招标公告 1.1 同项目名称 见“第二章第 2 条:标段内容(范 围)及具体 采购需求” 合同签订 30日内供 货安装完毕准。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1.3 投标报价(价格构成) 1.3.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目的地交验价,包括设 备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 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 装卸费等与招标项目 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包括未列明而完成交验所必须的所有设备、材料、 工具、费用)。 1.3.2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对投标报价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