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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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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 [2005]59 号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 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我市招标投标 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 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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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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