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废 标 条 件 根据七部委第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 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 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 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 求约定的废标。 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的规定要求 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类当场拒绝的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的 投标须知中。 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2 — 第三十五条
印发《关于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设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招办 [2004]02 号 各区县招标办、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的设立, 市招标办制定了 《关于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 设立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执行。 2004 年 8 月 31 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招标文件 废标 意见 抄送:委领导、各区县招标办、总后招标办、各交易中心。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设立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的设立, 根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就在招 标文件中如何设立废标条件提出以下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参 照。 一、招标文件中设立废标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有规 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