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根据实际而定)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的;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密封、加盖印章的(密封:接 口处均有封条,且在骑缝处加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印章); (7) 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送达者; (8) 未按规定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 (9)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10) 投标文件无报价、无工期、无质量等级或质量等级低 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11)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2)不递交当地检察机关开据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告 知函”的。 如由于投标人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 本次 招投标相关费用
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09-2-25 阅读次数: 64】【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建设局(委): 近年来, 由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含糊不清, 造成了 大量的投诉。为维护我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减少不必要 的投诉,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招标时,统一规定废标条款。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 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 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 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 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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