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定以后,为了保证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能够得到迅速救济而无须复杂冗长的谈判或诉讼,通常在合同中规定履约担保制度来实现。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这是我国在履约担保方面的重要规定,但《招标投标法》对履约担保的性质及适用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问题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本文主要对其中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性质以及履约担保在实践中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XXXXXX(招标方)就 XXXX的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进行公开 招标。请参加投标者认真阅读本招标书, 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 一、项目概况 XXXX项目位于 XXXXXXXX。项目占地 XXXX,建筑形态为 XXXX, 总建筑面积 XXXX。相关详细信息请登录 XXXX网站: XXXX。 二、标的物要求 本次招标砂浆为湿拌砂浆,共计约 XXm3 ,招标种类包含砌 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强度等级包含 M5、M7.5、M10、 M15、M20、M30;具体分类、强度和数量见后附报价单。 1、投标产品必须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 GB/T 25181-2010 《预拌砂浆》 JG/T 291-2011 《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 JC/T 2089-2011 《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 JB/T 11185-2011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干混砂浆搅拌机》 JC/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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